第一章 总则
为发展我市供热事业,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,规范供热服务行为,提高供热服务水平,更好的为热用户服务,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章 收费规范
第一条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诚实守信、恪守承诺。
第二条、供热服务人员上岗应佩戴岗位标志,仪表大方,精神饱满,举止文明;在日常工作中,应做到礼貌、谦和、热情。
第三条、收费时应语气温和,不得刁难、要挟用户。收费钱款、凭证、票据、证件应当面交待清楚,无差错。
第四条、营业场所内应环境整洁、布局合理、舒适安全。营业窗口应设置醒目的收费业务受理标识。
第五条、实行首问负责制。无论办理业务是否对口,接待人员都要认真倾听,热心引导,快速衔接,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联系人、联系电话和地址。
第六条、实行限时办结制。办理居民用户收费业务的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5分钟;因某种原因而影响业务办理时,若短时间内可以办理,应请用户稍候并致歉;若需较长时间才能办理,除向用户说明情况并道歉外,应请用户留下联系电话,以便另约服务时间。
第三章 收费时间及标准
第七条、供热收费实行全额预收方式,每年10月30之前交纳当年度供热费,逾期按日息3‰交纳滞纳金。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,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,应当在每年10月30之前向供热企业提出,以电话申请或到收费营业厅办理暂停供热手续。由于热力公司需要提前安排开启、关停住户阀门及管网打压试水等前期准备工作,请供暖住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费、停热事宜。
第八条、供热费一律按照采暖面积及用热量收取,具体标准如下:
(一)生活住宅采暖:按照每个采暖季22元/㎡收取。
(二)公共建筑采暖: 1、全日制中小学、托幼院所、敬老院、老年公寓供热价格按照建筑面积每个采暖季22元/㎡收取。 2、其他公共建筑供热价格按照建筑面积每个采暖季31元/㎡收取。
(三)高温水供热:供热价格按吉焦(GJ)计算,居民采暖热水按49.6元/GJ收取,公共建筑采暖热水按60元/GJ收取。
(四)对持有我市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》的居民家庭供热继续执行19.6元/㎡的标准。
2017年9月19日